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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青青与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青青,王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朱青青。被申请人王东方。申请人朱青青与被申请人王东方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东方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230000元。案外人殷宪敏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奎文路御景花苑12-B-01-501号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和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王东方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