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徐雪晴与严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晴,严林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徐雪晴,居民。被告严林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晴与被告严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晴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徐雪晴负担。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