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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玉奎诉雷京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奎,雷京辉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180号原告李玉奎,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雷京辉,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奎诉被告雷京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玉奎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