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玉奎诉雷京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奎,雷京辉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180号原告李玉奎,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雷京辉,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奎诉被告雷京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玉奎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