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芬,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西善委*组。被执行人王鹏飞,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王亚芬诉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王鹏飞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欠款20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