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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71号

王亚芬诉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芬,王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芬,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西善委*组。被执行人王鹏飞,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王亚芬诉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王鹏飞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欠款20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