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8号
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金财。
被告:孟祥春。
被告:吕兰花。
被告: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春。
被告:马迎振。
被告: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春、吕兰花、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祥春、吕兰花、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祥春、吕兰花、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马迎振、故城县佳巽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