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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竺君祥与李亲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君祥,李亲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竺君祥。被告:李亲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君祥与被告李亲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君祥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亲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君祥撤回对被告李亲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君祥负担。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