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竺君祥与李亲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君祥,李亲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竺君祥。被告:李亲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君祥与被告李亲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君祥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亲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君祥撤回对被告李亲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君祥负担。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