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572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周玥,该行行长。
被告:王德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王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刘凌宇
人民陪审员 姜华美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