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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81号

伍彪与安徽省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牧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彪,牧长清,安徽省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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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81号

申请执行人:伍彪,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牧长清,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9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牧长清、安徽省南陵县长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98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谢 强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