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52号
申请执行人:黄月华,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叶兴龙,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邢玉连,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尚付林,男,汉族,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尚林飞,男,汉族,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9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付林、尚林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9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谢 强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