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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316-2号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秀梅、王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尹秀梅,王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316-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秀梅。被执行人王光明。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被执行人尹秀梅、王光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舜师步行街2号B栋东5-6号房产一宗。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