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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应菊与被执行人王关容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菊,王关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李应菊,女,1978年01月24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王关容,男,1974年10月0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应菊与被执行人王关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关容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恢字第5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