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候卫东,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谭炳毅,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候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阳路1477号。法定代表人窦浩亮,经理。被执行人候卫东。被执行人张春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信铝业有限公司、候卫东、张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