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马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翌平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维君 微信公众号“”
马某与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马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翌平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