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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04号

马某与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马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翌平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