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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玉辉与吴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杜玉辉,吴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杜玉辉,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吴超群,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玉辉与被执行人吴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玉辉因被执行人吴超群未履行应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4万元的义务,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超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玉辉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