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永敬与陈从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敬,陈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敬,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上县。被执行人陈从营,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王永敬与被执行人陈从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为3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所以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从营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7号楼607复式单元商品房,由于该房产已被其它法院先查封,本院是轮候查封,所以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本院向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10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