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行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与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伦,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聊行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聊市政费字(2015)1-009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