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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行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与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伦,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747火锅鱼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聊行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聊市政费字(2015)1-009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