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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7-1号

别立鹤与创诺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别立鹤,创诺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7-1号

原告:别立鹤,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创诺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5-260室。

法定代表人:江唯奕。本院在审理原告别立鹤诉被告创诺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别立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陶 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