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67-1号
原告:别立鹤,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创诺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5-260室。
法定代表人:江唯奕。本院在审理原告别立鹤诉被告创诺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别立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陶 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