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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43号

吉林吉源丰油脂有限公司诉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吉源丰油脂有限公司,四平成达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吉源丰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宇,经理。被执行人四平成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宽,董事长吉林吉源丰油脂有限公司诉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4)双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平成达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吉源丰油脂有限公司货款681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9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 郭 春

审判员 :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肖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