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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苏兆田与吉林松祺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兆田,吉林松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苏兆田,男,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金花,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松棋机械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苏兆田诉被告吉林松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兆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兆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