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杜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邓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与被告邓某协商离婚,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