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706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与北凯旋路交汇处东行800米道北,法定代表人杜一宝。被告姜德金,男,63岁,1952年2月6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五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姜德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