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613号
原告:董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