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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613号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613号

原告:董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