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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宋宝芝与卢中文、东丰县福利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芝,卢中文,东丰县福利铸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宋宝芝,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卢中文,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福利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窦桂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芝诉被告卢中文、东丰县福利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