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宋宝芝与卢中文、东丰县福利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芝,卢中文,东丰县福利铸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宋宝芝,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卢中文,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福利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窦桂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芝诉被告卢中文、东丰县福利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