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丁国琼,女,被执行���吴常宝,男,被执行人欧阳祥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常宝、欧阳祥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常宝、欧阳祥珍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国琼借款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案件执行费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常宝、欧阳祥珍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常宝、欧阳祥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丁国琼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丁国琼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常宝、欧阳祥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杨 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锡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