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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某洪、吴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洪,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洪,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女,1984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洪、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洪、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开始,被告人周某洪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桃溪村桃内市场旁其租用的老房子中开设赌场,利用3台麻将桌作为赌博工具,提供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在该赌场中帮忙取佣金等工作。同年9月9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洪、吴某及参赌人员杨某、龙某敏、龙某姐、石某珍,并扣押赌具麻将桌3台、麻将牌2副及赌资人民币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洪、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案现场、赌具拍照,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说明和证人龙某敏、杨某、石某珍、龙某姐、杨某福、龙某发、周某宣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洪、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洪、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吴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被告人周某洪、吴某均自愿认罪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周某洪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予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伟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