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100-1号
原告:吴淑文,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户籍地址:蒙城县庄周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莫永红,系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霄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吴淑文与被告韩国栋、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淑文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豫EHX9**(豫EL9**挂)号重型货车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豫EHX9**(豫EL9**挂)号重型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