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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李x于2009年4月申办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9000余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李x于2013年6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000余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李x于2013年7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6000余元,经中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证言、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x退赔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三百零八元四角二分,其中人民币七万九千一百二十五元九角六分发还招商银行、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七角五分发还交通银行、人民币三万六千四百一十三元七角一分发还中信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传荣人民陪审员  宋 冰人民陪审员  董爱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