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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臧成武、臧成伟、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臧成武,臧成伟,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9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被执行人臧成武。被执行人臧成伟。被执行人佟林。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申请臧成武、臧成伟、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05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臧成武臧成伟佟林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案款34500.0元,承担执行费417.5元。现因被执行人臧成武臧成伟佟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