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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171号

王从金与高进军、杨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从金,高进军,杨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从金。被执行人高进军。被执行人杨旭辉。王从金与高进军、杨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璟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王惠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