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殷明诉周荣付、周荣国、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周荣付,周荣国,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殷明,住双辽市。被告周荣付,住双辽市。被告周荣国,住双辽市。被告赵立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明与被告周荣付、周荣国、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