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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殷明诉周荣付、周荣国、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周荣付,周荣国,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殷明,住双辽市。被告周荣付,住双辽市。被告周荣国,住双辽市。被告赵立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明与被告周荣付、周荣国、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