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法定代表人陈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龙,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海琴。被告花金虎。被告张静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海琴、花金虎、张静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迈(洛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元(免交)。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