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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非执字第254-2号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海丰、张玉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海丰,张玉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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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赞非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蔡占军,任局长。被执行人张海丰,农民。被执行人张玉芬,农民。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5)06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费用,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5)06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