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清元,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租住于汕头市潮阳区。1995年9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平,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清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肖某3、代理人萧某,被告人林清元及指定辩护人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林清元在打麻将的过程中认识被害人陈某,后陈某多次向林清元借款,并因参赌“时时彩”跟林清元发生赌债纠纷。2014年8月8日晚11时许,被害人陈某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东路北十三巷A11幢503房即被告人林清元的出租屋,再次向被告人林清元借钱,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清元持菜刀的刀背砸打被害人陈某后颈部一下,后将刀丢到地上。被害人陈某从地上捡起菜刀,被告人林清元见状便跟陈某争抢菜刀,在此过程被告人林清元右胸部被划伤。被告人林清元夺刀后即持菜刀朝被害人陈某颈部砍击,被害人陈某被砍后大声呼救,被告人林清元则再次持刀对陈某的脸部等处连砍几刀,致陈倒地。后被告人林清元持菜刀离开出租屋,并将该菜刀丢弃在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南居委的垃圾堆中。翌日早晨,林清元返回出租屋,发现被害人陈某已经死亡,便打开屋内空调,并用风扇朝被害人陈某的尸体吹去,防止尸臭让人闻到,随后收拾衣服逃离现场。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屯埔村天山古寺中将被告人林清元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受锐器损伤致头颈不完全离断死亡。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林清元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清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清元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清元提出:1、其没有故意杀人,起初是想吓唬被害人的,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不正确。2、其砍完后隔一小时就重新回去,不是起诉书指控的翌日早晨才回去的。3、被害人陈某总是骗他,事发有因的。被告人林清元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林清元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清元到案后,揭发了刘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具有突发、偶发性。请求对被告人林清元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及代理人请求对被告人林清元判处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中,被告人林清元在打麻将的过程中认识被害人陈某。2014年8月8日晚10时多,被害人陈某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东路北十三巷A11幢503房即被告人林清元的出租屋,双方因参赌“时时彩”赌债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清元持刀砍中被害人陈某的颈部等处,致被害人陈某倒地死亡。后被告人林清元打开屋内空调,并打开电风扇吹向被害人陈某的尸体,随后收拾衣服逃离现场。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屯埔村天山古寺中将被告人林清元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受锐器损伤致头颈不完全离断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肖某2的证言:2014年8月9日8时多,我打电话给我母亲陈某但没人接。当天10时多,我去了她住的地方即震东城后面福利院旁一出租屋,敲门也没有人回应。至当天19点多,我同放学归来的弟弟肖某1带上钥匙一起去了母亲的出租屋,开门后却发现母亲陈某没在。后经询问胞弟肖某1才得知8月9日早上6时多起床时母亲已不在家中。随后我们不断拨打其手机也一直无人接听,至当晚10时许,母亲陈某的手机就关机了。母亲陈某至8月12日也未回来,因此我就到派出所反映情况。2、证人姚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我从井都到潮阳平东中山东路北13巷A11幢504房独自租住至今,期间有看见对面房有一男一女同居,七月份曾在楼梯中遇见这二人,最近这段时间没有看见对面房有人出入。前二天我已闻到对面房有臭味,以为是死老鼠并未在意。直到今天(2014年8月21日)发觉臭味更重,就打电话给房东。房东派人到现场去看后发现对面房有人死亡就报了案,过后派出所同志到现场,我便随派出所同志到所里反映情况。对面房住着一名五十多岁左右的男性,本地口音,身高170厘米左右,偏瘦,另一名女性,年龄约40多岁,身高150厘米左右,中等身材。没有发现对面房有打架、吵架等迹象。3、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4年8月21日晚8时40分,我在出租屋接到老板娘杨秀英的电话,说504房间的住户发现有臭味,要我拿钥匙到出租屋503房去看一下是什么东西发臭。我就拿了钥匙去了503房,我将房门打开一条缝,就见里面床头有一盏小灯开着,地上躺着一个人,头部朝东,里面发出很臭的臭味,我见状便锁上房门跑到老板娘家里,当时老板娘没在家,我便将里面的情况向老板娘儿子说明并将503的钥匙放在老板娘家里后离开。我只知道503房住的是一名50多岁的老头,住了大概有3个月了。这个出租屋的屋主叫林某1。4、证人林某1的证言:我经营的出租屋(即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东路北十三巷A11幢503房)死了一名女子而报警。房子是一名叫林清元的男子租住的,我将房子出租给林清元时,签订了租房协议书,是于2014年3月19日租住的。503房死了一名女子是504房的租户姚某告诉我的。5、证人林某2的证言:父亲林清元最后一次与我联系是2014年8月8日下午6时左右我打电话叫他到家里吃饭,当时他答应了之后就挂掉了电话。至当晚8时许,我父亲打电话来告诉我他有事不来吃饭,但并未告诉我为何事就挂掉了电话。8月14日前后,我妹妹林某3告诉我说我父亲当天跟她借了2000元,只说是要出远门去躲债并要我们不要同他联系。到了8月21日晚上10时左右,我朋友惠璇打电话告诉我派出所同志从我父亲住的那栋楼的五楼抬下一个尸体,并问我父亲住哪个房间,但我并不知晓具体房间号。我不清楚我父亲平时是否有与其他女子来往。但今年8月8日中午12时左右,我到我父亲租住的房间内,他告诉我一名在东门市场缝衣服的女子因赌博向他借过几万元,但具体情况我并不了解。6、证人林某3的证言:2014年8月21日晚上,我大姐林某2打电话告知我说她一个租住在与我爸爸林清元租住的房子在同一栋楼的二楼朋友惠璇打电话告诉她派出所同志在爸爸租住的那栋楼的五楼抬了一个尸体下来,不知道是哪个房间,后我大姐林某2叫她朋友惠璇上去五楼看看是哪个房间,惠璇看后告知我大姐是我爸爸所住的房间503房。据我所知,没有其他人与他同住,之前他有跟一外省女人在一起,过后就没有听说有与其他女人来往。在2014年8月12日至14日中有一天晚上十时多(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我爸爸林清元到我所住的地方跟我说他要出远门一段时间去躲债,叫我不要和他联系。第二天中午2时左右,他用一个陌生号码打给我要向我借2000元,当时我用我妈林瑶珍的邮政储蓄卡去中华路邮政储蓄银行柜台拿钱后在珠园路高新药店斜对面的路口拿给他,后他一直就没有再与我联系,之后我同大姐林某2说了我爸向我借钱这件事,我大姐打电话给他但他电话关机。7、证人郑某的证言:我与林某2是朋友,2014年8月7日林某2到我租住的出租屋找我,林某2告诉我其父亲林清元就租住在我住的这栋楼,她的父亲租住在503房,我问她是不是一50多岁的男人,她说是并指放在楼下的一辆无牌的深灰色日铃两轮摩托车告诉我说该车就是其父亲的,我就说我与其父亲有在楼道遇过几次。2014年8月21日晚上9时许,我见到我租住的出租屋楼下停有警车,询问后得知五楼503房出事了就马上打电话告知林某2,随后将房东的电话告诉林某2叫她自己去问房东,不久林某2打电话告诉我死者是女的。8、证人唐某的证言:2014年,我在打麻将的场合跟林清元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我们交往几个月后就分手了,分手后很少见面,但经常有电话联系。在2014年的一天(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林清元有一次在电话中告诉我他跟人合伙做时时彩网上赌博,我问他合伙人是男还是女的,他跟我说是女的。我听后就劝他说时时彩都是骗人的,叫他找一份正式的工作。在2014年8月初,林清元用手机(号码134××××9234)半夜打给我(号码152××××2299),说要换掉手机号码去很远的地方,让别人找不到他但没有告诉我原因。我多次回拨他的手机都是关机。2014年8月十几号,我收到一个揭阳户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内容是说要去极乐世界,心里非常痛苦。我回拨过去听出是林清元的声音就逼问他到底发生什么事,现在在哪里,但他不说话,后来多次联系亦如此。直到9月下旬,林清元的亲戚找到我,告诉我林清元因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我帮忙请律师为林清元辩护。我不认识受害者,不清楚她与林清元有什么纠葛,林清元未曾告知我,我也不清楚林清元的杀人动机。9、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曾向林清元提供过两个时时彩网络赌博账户,账号名我不记得了,只记得是在“跃进”网站上开的。2012年10月份我从监狱出来后一直无事在家,为了谋求生活,就在2014年3月份期间向海门人“阿城”开时时彩网络赌博账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因我出狱后就与我的狱友林清元一直有来往,在2014年6月份,林清元到海门找到我并向我要了一个时时彩网络赌博账户,并说他的一个朋友要用此账户来赌博,我答应了他,并跟他说要赌了就要愿赌服输,在开了这个赌博账户后第一个星期该账户就赢了二万多元,林清元就来到海门跟我拿了现金二万多元,到第二个星期,该账户输了二万多元,后林清元向我提出换另外一条线给他赌博,我就开了同一个盘的另一个账户给他。到了结数的日子,我用我的手机(号码150××××3768)打给林清元的手机(号码134××××9234)跟他说他总共输了二、三万元,林清元回应我说他知道了,当晚林清元打电话给我说他欠着二、三万元暂时无法还了。我就质问他为什么,并说“之前你赢了二万多元我就白白拿给你,现在你输了这二、三万就无法还,是什么意思。”林清元非常反感跟我说,“你不要问那么多,到时我会还你的。”第二天林清元拿了八千元到海门还给我,并告诉我说他这条钱是给一个叫阿某的潮阳女人骗了的,并说其余的欠数他会还的。我回应他说:“你被人骗了是你本人的事,跟我无关,你欠我的钱我就认你。”过了二、三天,林清元拿了一万元到海门还我。我就跟他说还差五、六千元,他说过几天再还给我,但是几天过去了。他也没有还我,我就打电话问他要钱,他在电话中说半个月时间内将这几千元还我。半个月过后我多次打电话给他,他没有接我电话,之后我打电话给他,他的电话一直转入语音信箱,无法接通。后我听人说他杀了人。我在林清元处按万分之五抽水,总共赚了约一千多元水钱。我不清楚林清元向我开的网络赌博账户具体是供谁赌博的,他也没有跟我说过他作案的有关情况。刘某的辨认笔录,刘某经对一组12张混杂照片的辨认,指认其中第5号照片中的男子(被告人林清元)就是林清元。10、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东路北十三巷A11幢503房。503房客厅与房间之间通道见一女尸,女尸头朝东,仰卧状态,高度腐败,尸体下见血迹。尸体东侧1.2米处见一蓝色塑料椅子,蓝色塑料椅子上夹一电风扇,电风扇为开启状态,朝西侧方向吹风(尸体方向)。塑料椅正西侧0.8米处地面上见一无叶电风扇,无叶电风扇为开启状态,朝西侧方向吹风(尸体方向)。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血迹5处。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林清元辨认确认。11、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潮阳公(司)鉴(尸)字[2014]08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内容为:分析说明:被害人陈某面部、颈部及双上肢均见有创缘整齐创口,符合锐器砍伤所致;左眼周见有挫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解剖所提取死者胃内容及胃壁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镇定药物、毒鼠强成分,可排除常见农药、常见安眠镇定药物、毒鼠强中毒死亡。尸检见其颈部较大创口,创腔深达颈椎,气管、食管、颈动静脉均离断。解剖胸腹腔未见明显脏器损伤。综上所述,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陈某死因符合受锐器损伤致头颈不完全离断死亡。12、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4]095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林清元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1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4]08067号法医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经上述STR基因座检验:现场提取的5处血迹检材基因分型与被害人陈某检材基因分型一致;被害人陈某检材所属个体与肖某1(被害人陈某儿子)检材所属个体符合生物学遗传关系。14、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4]08130号法医学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解剖所提取被害人陈某胃内容及胃壁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镇定药物、毒鼠强成分。15、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调取的林某1位于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东路北十三巷A11幢楼下门口视频录像资料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林清元2014年8月8日晚9时45分进入大门;被害人陈某2014年8月8日晚10时39分进入大门;被告人林清元2014年8月9日凌晨2时19分离开,离开时手上提有黑色朔料袋等物品。截图经被告人林清元辨认确认。1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阳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费详单,证明被告人林清元(手机号码134××××9234)与被害人陈某(手机号码:180××××1659)的通话记录,其中被害人陈某2014年6月26日拨打被告人林清元手机,后两人频繁通话。2014年8月8日晚10时35分被害人陈某最后一次拨打被告人林清元手机。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粤高法刑终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5年9月5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清元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8、广东省梅州监狱出具的犯罪档案资料、狱政管理办公室出具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林清元于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19、被告人林清元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清元供述与辩解:在2014年6、7月份,我跟阿某在打麻将时认识,认识后不久,我经过她位于震东城后面即潮阳福利院隔壁的店铺门口,阿某叫我进去喝茶,邀请我有空去她家玩麻将,并向我要了我的手机号码134××××9234。过后她用她的号码180××××1653打给我向我借钱,一开口就要借二万元,说愿意给月息15%,当时我借口没钱没有借给她。一二天后,她要我帮忙开个时时彩代理账户给她以供人赌博从而从中抽水。随后我就向我朋友刘松德开了一个时时彩代理账号给她。她第一天赢了二万多元,但第二天中午就开始输了,于是她向我借3000元,我就借给她了。到了第二天晚上,她继续输钱,我就再借给她5000元并在当天晚上又帮她开了另一个时时彩账号;到了第三天,阿某的两个账号总共输了三万多元,她无法偿还,我朋友刘某就找我要钱。我几次打电话给她未能联系到她,就去了她开的店铺,发现她的店铺处于关门状态。我同她失去联系,只好拿了一万多元替她偿还了那个输了两万多元的账号,又拿了八千元替她偿还了另一个输了一万多元的账号。
四、五天后即2014年8月6日,她主动打电话给我,我问她要钱她却说没有钱,我需要她(意思就是发生性关系)就打电话给她。过了一段时间,她又打电话给我,说她欠钱被打并且没钱租房,我便说可以帮她解决租房的事。当晚,她到我租住的房子找我,说她现在的租房快到期了,另租房子需要一万元,她打算在房内加工内衣赚点钱。我当晚就又拿一万元现金借给她。2014年8月7日下午,阿某到我住处,哭着告诉我将原本打算用来租房的一万元还了追债的人。我知道她喜欢喝啤酒,就拿了一瓶啤酒给她,她喝了一半说头晕就到我的床上去睡觉并要我吃完饭叫醒她。我叫不醒她便坐在床上看电视,不一会儿她醒了,随后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于是她又趁机提出再借给她二万元,我拒绝了。2014年8月8日傍晚5时多,阿某用她的手机(号码180××××1659)打电话给我,随后到我租住的503房来,并再次提出要借二万元,我便要求要写一张书面借条给我写明之前欠我的钱,并将她本人和儿子的身份证号码写进去和一同签名,她拒绝了我并表示可以写借条但不可能让儿子一同签名,随后就离开。不到一会儿又打电话给我,并向我表明如果我不帮她,她就要离开潮阳去广州找她的老情人躲债。到了当晚11时多,阿某回到我房子向我要胃药,同时又提出向我借两万元。我没有立即回绝她,跟她说要同朋友周转,随后我们就起了争执。当我再向她提出写一张书面借条给我时,她调头就想走,并边打电话边去开门,我就用力抓住她,不让她去开门,并告诉将事情说清楚再走。我随手拿起旁边桌子上的一把菜刀,我用右手拿起菜刀并用刀背朝她后颈部砸了一下,后我将菜刀扔到茶几上后菜刀反弹到地上,她就开始喊救命并捡起地上的菜刀,我就过去同她争抢这把刀,在争抢的过程中,我被她用该把刀划伤了右胸部一下,阿某用双手双脚向我乱抓乱打。当时我一气之下就用菜刀用力朝她颈部砍了一下,她继续大声喊叫,我又朝她砍了几刀,我记得有一刀砍向她的脸部,后阿某倒在地上。过后我带着那把砍她的菜刀去开摩托车,沿着护城河到潮阳过境路将作案的菜刀扔在棉北街道平南居委的垃圾堆放点。到8月9日早上天刚亮我回到我住处,发现她已经断气了,我就开了空调并将原先就开着的夹在塑料椅的电夹扇和落地无扇页风扇转向阿某的尸体,让风对着尸体吹,防止尸体发臭让人闻到,我出于害怕便收拾了几件衣服逃离了现场。我之所以要砍死阿某是因为她用各种借口向我借钱,借了一万八千元,我又替她还了刘某的时时彩赌博的二万三千多元,后她没有想要还我钱的念头,在2014年8月8日夜她还想要跟我再借二万元,我就向她提出之前欠我的钱写一张书面借条给我,她又拒绝并表示要外出躲债。我听后心生气愤,就用右手拿着菜刀用刀背砸打她后颈部一下,一开始只是想吓吓她,后来她不停反抗才在争执中砍了她几刀。我没有预谋要杀害阿某,否则不会在自己租房内杀害她。我于2014年3月份开始在租住林某1的出租屋时就通过汕头电视台电视购物买了一台电锅,配套三把菜刀和一个碗架,其中一把的菜刀就是我作案时用的菜刀。这把菜刀跟家用普通菜刀一样,形状和尺寸跟遗留在租住的503房内的二把菜刀相似。我在事发后开着摩托车沿着护城河到潮阳过境路将作案的菜刀扔在棉北街道平南居委的垃圾堆放点,我被抓获当天有带同志去该垃圾堆放点寻找该把刀,但没有找到。林清元的辨认笔录,林清元经对一组12张混杂照片的辨认,指认其中第2号照片中的人(被害人陈某)就是阿某。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清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清元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清元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对于被告人林清元提出其没有故意杀人,起初是想吓唬被害人的,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不正确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颈部较大创口,创腔深达颈椎,气管、食管、颈动静脉均离断,被害人陈某死因符合受锐器损伤致头颈不完全离断死亡,被告人林清元的行为应定为故意杀人。故上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林清元提出其砍完后隔一小时就重新回去,不是起诉书指控的翌日早晨才回去的及被害人陈某总是骗他,事发有因的意见,经查,上述意见只有被告人林清元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故不作具体认定。对于被告人林清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清元到案后,揭发了刘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清元归案后,供述了其从刘某处开账户用于赌博的犯罪事实,但其行为不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清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林清元限制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映龙
审判员 陈瑛瑾
审判员 欧树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洁燕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