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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276号

赵秀勤申请执行杨怀麟、郭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秀勤,杨怀麟,郭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勤,女,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怀麟,又名杨怀林,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金霞,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秀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怀麟、郭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441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