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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战丙君、张新海、张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丙君,张新海,张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战丙君。被执行人张新海。被执行人张新峰。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战丙君、张新海、张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战丙君、张新海、张新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战丙君、张新海、张新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战丙君、张新海、张新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