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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398号

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正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98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杨正祥,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正祥银行存款2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