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98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杨正祥,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正祥银行存款2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