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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7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梁晓君与广州市堡帝龙鞋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75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君,广州市堡帝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520号申请执行人:梁晓君,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堡帝龙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龙亚涛。申请执行人梁晓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堡帝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0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在本判���生效之日起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标的为186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堡帝龙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5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