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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临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桂花、彭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花,彭建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临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惟巍,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本科文化,银行职员,住樟树市。被告张桂花,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彭建伟,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桂花之夫)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花、彭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花、彭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花、彭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与部分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40元,保全费1055元,合计3495元,由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耀勇人民陪审员  卢志强人民陪审员  毛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湘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