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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30号

刘艳娇与徐井(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娇,徐井(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娇,女,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双辽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井(景)江,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刘艳娇与徐井(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2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井(景)江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艳娇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娇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4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树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