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贞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肖贞,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肖贞,男,汉族,生于196211月12日,甘肃省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肖贞、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张中民初字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肖贞、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依法向肖贞、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肖贞、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肖贞、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履行支付款项义务。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张中执字第7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明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杜学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