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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712-1号

罗秋、黄伯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秋,黄伯高,邓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12-1号申请执行人罗秋,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伯高,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邓丽华,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罗秋与黄伯高、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伯高、邓丽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秋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邓丽华的房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伯高、邓丽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伯高、邓丽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房产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