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实涛与鸠江区大豪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实涛,鸠江区大豪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实涛,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大专,打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鸠江区大豪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柯林丽,厂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实涛与被执行人鸠江区大豪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