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刑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保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998号罪犯王保平,男,生于1993年2月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土门乡云山村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天秦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保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罪犯王保平在入狱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给被害人、自己的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理应接受法律的处罚,很是后悔于是积极表现,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在服刑期间,王保平学习服装加工工艺,按时完成每日定额生产任务,获得缝纫工技能证书。受到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平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岷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葛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