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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1834号

张长民与张延峰、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长民,张延峰,焦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834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民,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延峰,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焦凤英,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张长民与张延峰、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没有发现存款,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