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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706号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省大石头林业贮木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省大石头林业贮木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敦化市滨江社区沿江路。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宪权。被执行人吉林省大石头林业贮木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加工厂,住所敦化市大石头镇。法定代表人刘广友,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石头林业贮木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加工厂(2013)敦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大石头林业贮木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利用加工厂所有的房屋、构筑物、林木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后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实现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