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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192号

裴银松与李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裴银松,李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92号原告裴银松,男,汉族,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李芍,女,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银松诉被告李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银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银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