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92号原告裴银松,男,汉族,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李芍,女,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银松诉被告李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银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银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