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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民一初22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温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蔡某,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温某诉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兰独任审判。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向原告温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温某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温某逾期仍未缴费。鉴于原告温某未依本院通知按时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