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72号原告:徐某某,女,193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胡文贞(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某甲,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某乙,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徐某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书祎人民陪审员 雷现平人民陪审员 黄 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