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四川三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舒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