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98号原告周新德,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15日,农民,住淅川县。原告周金德,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4日,弄明,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民,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淅川县荆紫关镇。法定代表人邓文清,该镇负责人。出庭负责人王华平,该镇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刘健国,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新德、周金德诉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德、周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银安
审 判 员 全世昌
人民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秋实 关注公众号“”